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酌解答》也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显然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但是新刑法的修订取消了此条,仅对共同贪污行为有所规定,而对混合主体的伙同受贿问题没有涉及。 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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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上的便利问题在修订后《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考两高《关于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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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本质。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虽然从受贿罪的实质以及国外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看,贿赂可能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但我国一贯实行惩办与宽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12月ii日)精神计算:nbsp(2)记名的有价证券,如果是票面价已定并能随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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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条和第38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l989年lt月6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的计算,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12月ii日)精神计算:(1)不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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