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刑庭审理刑事犯罪,再由民庭审理精神赔偿纠纷,给被害人、法院造成了诸多不便,降低了司法的效率。[②] 由此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更好 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作为人格存在基础的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反而受到了忽视,这点为后来2001年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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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的。1982年民法通则通过后,我国请示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已扩大到侵害人身权。侵害人身权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由于附带 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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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国家不应对此承担责任,而应由公务员个人负担。但受害人若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或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满意的赔偿时,仍有权向国家请求赔偿。 3.违法使用 因侵权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一般包括:生命健康权受损害,所造成殡葬费及抚养费损害;身体受损害后增加的生活上需要及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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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3、完善法律法规。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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