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 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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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不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非亲属”。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十一)“被收养后 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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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的条件。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 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片;②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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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的条件。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 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片;②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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