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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必需在第一次审讯前三个星期到达保护国。除非在审判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本条各项规定均已完全遵照,审讯不得进行。该项通知应包括下列各点:(甲) 为止之名单,并应送交前来视察拘禁处所之保护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他人道主义组织之代表。 第六章个人财产及经济来源 第九十七条被拘禁人应许其保有个人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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