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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战俘请求换成该国货币者应按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存入战俘帐目。拘留国只可由于安全理由自战俘身上取去贵重物品;当此种物品取去时,应适用关于押收银钱之手续。 之工作:(甲)农业;(乙)与生产或采炼原料有关之工业及制造工业,但冶金,机械与化学工业除外;无军事性质或目的之公共工程建筑;(丙)非军事性质或目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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