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得其所伴随之武装部队的准许,该武装部队应为此目的发给彼等以与附件格式相似之身份证。(五)冲突各方之商船队之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与见习生,以及民航机上之 代表。在此种场合,战俘代表之助理人员,应自非军官之战俘中推举。各当选代表须经拘留国批准后,始有权执行任务。拘留国于拒绝批准同伴战俘所选举之战俘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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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登记附件一关于医院地带及处所之协定草案附件二附属武装部队之医务及宗教人员之身份证下列签署之各国政府全权代表出席自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在日内瓦举行 二条本公约特殊旗帜之悬挂仅限于依本公约应受尊重之医疗队及医疗所,并须经军事当局同意。流动医疗队与固定医疗所,均得加悬其所属冲突一方之国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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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之标志,惟须经各该国认可。在军事的考虑许可之限度内,冲突各方应采取必要步骤,使标明民用医院之特殊标志能 此类任务时,应受尊重与保护,并按照本条所规定之条件,佩带臂章。彼等之身份证上应注明其担任之任务。各医院之管理当局应随时备有上述各项工作人员之最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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