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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转让对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对于债务人或对于竞合求偿人而言并非无效,而且也不得以这是一项以上应收款、未来应收款或应收款组成部分或其未分割 优先权 在同一转让人相同应收款若干受让人之间,一个受让人对所转让应收款权利优先顺序,以各方分别订立转让合同先后次序决定。 第7条 受让人与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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