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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工业区、商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它物业,实行物业管理。第四条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 另行签订保管合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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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第六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 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二十八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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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市房产主管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 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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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监管制度。镇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 ,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取得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发生前款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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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使用人和从事住房维修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本市市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行政 其及时维修。第三十条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约定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事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维修责任人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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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中垫支,垫支从营业用房盈利中回收。营业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不得转让。营业用房收益用于管委会管理经费和补充维修基金。 第二 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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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2.接受其他单位投资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价;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者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 书据及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交印花税。 第六十八条各级行转让境内拥有房产,应依法对取得房地产的增值额交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计算依据和适用税率按财政部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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