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主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池州市主城区最低收入家庭 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第二十四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配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空置;不得将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与其他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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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第十条经审核同意申请人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 条廉租住房承租人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持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最低收入家庭证明,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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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四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 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第二十九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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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维修。利用物业设置公益性设施,应征得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 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造成损害后果的,处200元以下罚款;(二)无资质证明,擅自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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