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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国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夫妻生育按女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少数民族已婚妇女二十二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 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少数民族城镇居民和汉族农牧民中,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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