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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财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规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企业 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机关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被申请人应当提交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三份。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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