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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8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线”管理。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第十一条燃气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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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第十二条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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