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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现就其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由新获得房地产权的权利人交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商品住房所涉及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仍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渝价[2006]7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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