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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 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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