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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县财政机关交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凡影响了一茬庄稼或已毁塘、毁园、毁林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第七条 经批准占用的下列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部队(含武警部队)省以上指挥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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