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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其建房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二、第三十八条修改 条第一款。三、本办法中的“上海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运局)”均修改为“上海市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 49、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一、第一条修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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