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标注方式应符合相关规定。”八、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许诺销售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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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三)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协议;(四) 宣布专利权无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立案后,被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并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中止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 ...
//www.110.com/fagui/law_57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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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请求人在答辩期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可以中止处理程序,并 下列情形之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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