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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维修经营的,由经营地所在的县(市)运政机构审批。”(五)第十一条“维修业户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变更、合并 ”“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不佩戴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此外,对上述政府规章部分条、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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