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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修正)
)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务工是指
没有
深圳市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员工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深圳市内招用劳务工的企业、事业 辞退;故意招用擅自
离职
的劳务工,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务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
申请
,说明招工理由、 ...
//www.110.com/fagui/law_341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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