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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务工是指没有深圳市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深圳市内招用劳务工的企业、事业 辞退;故意招用擅自离职的劳务工,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务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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