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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第四十二条建设 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准使用、出售、不予办理产权证。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上)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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