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十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监、环保、司法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 ,可以依法对该教职工追偿。第三十条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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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工作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农业、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旅游、价格、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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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即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 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百日专项行动,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科学实施交通应急管理。(五)司法行政工作--监狱、劳教和戒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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