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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房管〔2004〕298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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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连续拖欠租金逾1年的,出租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限期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有关条款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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