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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第9号公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 暂住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对伪造、 变造、转借、转让、买卖、骗取、冒领《暂住证》;使用无效《暂住证》;虚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拒绝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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