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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3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 〕637号)总局发文第五条。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通知》(粤国税发〔1999〕400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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