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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行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务工是指没有深圳市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 劳务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违反第一款规定,应立即辞退;故意招用擅自离职劳务工,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与劳务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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