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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2、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居民 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论处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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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建房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 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经济合同的;“(五)为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的;“(六)其他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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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该文件第四点关于生态墓区建设审批及程序内容予以删除。 9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通告(2004)5号) 该文件第三条第一项关于“凡未取得合法产权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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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层数等严重影响乡(镇)和村庄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影响乡(镇)和村庄 、涂改、冒用、买卖或者转让准许销售标志的,由市技监局或者市公用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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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地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 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审批耕地的规定办理。严禁擅自在基本农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冶炼和堆放、排放废弃物。严禁擅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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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由于井盖丢失、损坏、位移 行政处分。” 6、删去第十七条。二十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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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第六项修改为:“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二款修改为:“市 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1982年7月23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一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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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供水计划,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害。第五条 引滦工程的管理范围:╳河为输水占地(即设计输水65立方米/秒流量水面线加0.5米超高)及两侧以外10米范围;州 、挖筑鱼塘等危害输水暗渠(管)安全的活动。第九条 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房、围垦、挖筑鱼塘、取土、修建坟墓、堆放物料、弃置垃圾污物。在水库大坝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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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开沟、筑渠、葬坟、放牧、爆破、堆放杂物和垃圾。不得擅自占地、打井、采砂、建房。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行洪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或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并处警告和二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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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每个灶处以50元罚款。第十九条违章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占地作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每平方米面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并处以5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非法设置广告牌(架)、张贴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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