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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本市境内土地,按照不同地类补偿标准,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用补偿手续。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结算补偿费用。第十一条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年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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