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一日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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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房地产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已经出租的房地产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房地产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节转让程序第十五条(转让合同的 规定)公有住宅出售和已售公有住宅的转让,应当同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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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池政办〔2007〕55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 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和擅自与他人调换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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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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