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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相管理。第四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能利用原有老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住宅的,不得占用耕地 ,或已经处理,但未履行处理决定的;(六)在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要求占用耕地的。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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