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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完善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咨询和地名学术研究。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地名有偿冠名使用年限不得少于二十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有偿冠名的地名。第二十八条提出地名有偿冠名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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