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妊娠诊断、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缴费满6个月),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携带以下资料:1、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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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 述限额内,符合报销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 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 出宫内节育器、 流产术、 引产术、 绝育 剖腹产的, 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八) 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 还应提供户口 和结 婚证复印件;(九) 审核通过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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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的50%。第十一条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如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引产术、流产术、绝育 证明;(二)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三)医疗费用单据;(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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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未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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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在每月十五日前足额向区社会保险局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对逾期不缴纳的,区社会保险局不予发放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同时按日加收应征收额的2‰的 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及其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关联法规:地方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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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第二十四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违反生育保险政策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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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第二十四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违反生育保险政策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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