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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终止及有关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划分 ,应按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户登记。第四十五条已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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