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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 保荐书2-2 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2-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4 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第三章 财务信息相关文件3-1 发行人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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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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