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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 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合并、分立国有农场的批准文件;(四)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村集体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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