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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规范化,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各企业不得以行政 生产企业及确需发债的零售商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认购任务的生产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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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确需发债的零售商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认购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 ,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集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6〕103号),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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