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担保的除外。担保工作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后,方可发行债券。第三十七条保证人应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债券认购出具担保函。保证人可要求发行人提供抵( 发行人自行负担。第六十五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有重要提示,内容为:“本公司确信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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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充意见附录四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附录五债券债权代理协议附录六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及相关文件。采用抵(质) )第四章发行授权及申请文件4-1监管意见函4-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XXX公司拟公开发行债券的申请报告'附录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本次发行及有关重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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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五)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六条发行人还应披露下列公司资信情况:(一)公司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二)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 ,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一)担保合同和担保函;(二)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三)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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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五条发行人还应披露下列公司资信情况:(一)近三年主要贷款银行及其对公司资信的评价(如有);(二)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 如有)的补充意见(四)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五)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六)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及相关文件。采用抵(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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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资的项目被以资产置换等方式置换出公司的,应予以单独披露。第六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第十节董事及有关 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一)资信评级报告;(二)担保合同和担保函;(三)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的审核报告;(四)发行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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