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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项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售房单位在售房时或拆迁人在安置房屋时应代为收集首期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交 应不低于首期归集的维修资金总额的70%。第十八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资金余额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余额,由物业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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