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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一)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机动车、畜力车;(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加工修理等经营活动;(三)挖掘城市道路和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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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随意挖掘城镇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经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 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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