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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校举办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已批准举办的学校报市教育局备案。 、采光等有关规定。 (五)学校的主要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公路干道边,出入口外侧应有人流缓冲地域。 (六)校园上空不能有高压电力线路穿越。三、校舍建筑指标(一)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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