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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赠予、抵押。办学许可证遗失,民办学校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于登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 不提交,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摇号或者抽签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审计机构审计,审计费用由民办学校承担。第五章终止与清算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提出终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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