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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劳动争议仲裁庭管辖范围,由各县(市)、市辖区确定。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第五章程序第二十四条企业调解 印章。仲裁委员会应自宣布原裁决无效之日起7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不得采取简易形式。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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