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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核准后执行;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举办非义务教育的收费可适当放开,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市物价、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 ,可评为市级、区县(自治县、市)级重点、示范学校。鼓励依法成立为社会力量办学服务的中介机构,发挥其在办学水平评估、信息交流、教研科研等方面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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