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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有房屋附属设施是指公有房屋街坊内道路、下水管道、污水管道、路灯、绿化及围护设施等。但由市政、电力部门管理 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接受市、区、县房产管理局行政管理。第五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行政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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