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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对荒芜、弃耕基本农田或者进行掠夺性经营的,按照《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确无资金交纳时,可依法将其新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交应缴的费用,或者拍卖后抵交应缴的费用。第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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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 、伪造;不得买卖、出租或者转让。第十三条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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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现有的林木和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其他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和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明。否则不准运输。以铁路整车运输木材,凭盖有“吉林省林业厅木材运输专用章”的要车计划表,办理运输手续。以铁路零担和以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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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4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 涂改、伪造;不得买卖、出租或转让。第十三条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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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经营管理者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交纳有关费用。林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采取议价、招标等方式确定。林地有偿使用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林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禁止涂改、伪造、买卖和转借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禁止非法收购、加工、销售和运输木材。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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