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七条商品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纳。第八条维修资金按下列规定交纳和提取:(一) 基金,由售房单位代收。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售房收入。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商品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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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已购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原交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并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补齐房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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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各地要在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等用工 公共租赁政府管理、维修以及融资贴息等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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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 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四十条单位集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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