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 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未按交费通知书规定期限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第四十九条违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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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首先予以教育,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主动、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举报揭发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 影响,或者拒不执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建议,由同级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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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按季度征收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交费通知书15日内交纳水资源费。不按期交纳的,每天加收应交数额1‰滞纳金。经催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水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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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十五日内缴费。第二十八条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安徽省收费许可证》 1)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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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十五日内缴费。第二十八条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安徽省收费许可证》 1)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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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进行调整、限制等规定,以及未在取水口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进行取水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暂扣或吊销取水许可证;(三)违反第二十一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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