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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二)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三)购买商品房迁入本市的;(四)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办理租金核减手续。(二)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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