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填列。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 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余额。粮食企业仅填列尚未剥离的政策性挂账,已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填列。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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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严禁利用企业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筹措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筹措采取企业自筹、财政适当 ,要按信贷管理原则,积极予以贷款。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六)在2007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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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严禁利用企业改革逃废金融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七)筹措政策性粮食企业改革资金。政策性企业改革资金的筹措实行 ,要按信贷管理原则积极予以贷款。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六、组织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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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发生的财务挂账,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处置。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按照“债 、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严禁利用企业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筹措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筹措采取企业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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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政企分开2007年6月30日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完成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 当事人的责任。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未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决定或批准、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和落实金融债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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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目前一些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性质 市农业局要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种业集团完全脱钩,其持有的股份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区县(自治县、市)要坚持分类改革改制。对种子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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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种子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剥离。在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剥离出去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移交同级国有 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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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挂账占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贷款的暂不剥离,待国家具体操作办法下达后按规定剥离;对政策性财务挂账未占用金融机构贷款的,省财政、审计、粮食等 多元化投资和政府贴息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托现有市场和充分利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的原则。重点加强对省级粮油骨干批发市场、区域性粮油批发市场、粮油集贸市场三级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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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 管理机构,对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协助同级农业部门妥善处置剥离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增加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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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目前一些地方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 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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