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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第四条行政问责主体为市政府,行政问责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第二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十)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瞒报、迟报,处置不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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