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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农村居民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 之日起施行。198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和1982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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